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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下)
常州市交通局人武部  gcc.czjt.gov.cn  2007-7-12   来源:   作者:
 

    未按规定贯彻国防要求将受惩罚


    条例规定,承担设计、建造或者加装改造任务的单位、个人,未按照国防要求对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进行设计、建造、加装改造,或者出资建造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的单位、个人阻碍有关设计、建造或者加装改造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可以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履行国防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对不履行国防义务的三种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一)预征民用运力的单位或者个人逃避或者拒不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可以对单位处两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集结应征民用运力,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破坏预征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干扰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活动,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渎职者等将给予行政处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拒绝向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报送或者迟延报送上一年度民用运力登记的有关资料和情况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报送;逾期未报送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


    条例还规定,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人民武装动员机构、民用运力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所收集、掌握的民用运力资料和情况的;(二)超越权限,擅自动员民用运力的;(三)对被征用的民用运力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的;(四)不出具民用运力使用、损毁证明,经有关主管机关指出拒不改正的;(五)违反专款专用的规定,擅自使用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经费的。


    履行国防动员义务可获补偿和抚恤


    条例规定,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依法享有获得补偿、抚恤的权利。并对补偿、抚恤问题,专门规定了一章共五条。


    贡献突出者可受表彰和奖励


    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一)提供重要或者急需的民用运力,在保障军事行动中作用明显的;(二)组织和开展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三)坚决执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命令,克服困难,出色完成任务的;(四)勇于同干扰和破坏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现象作斗争,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五)在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贯彻国防要求或者加装改造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军事或者经济效益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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