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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交通局组织人事处 zzc.gov.cn 2007-10-18 来源: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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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政府同意,从2007年10月1日起,我省全面上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从现在的750元调整到850元;二类地区从620元调整到700元;三类地区从520元调整到5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调整,调整后一类地区为7.2元,二类地区为5.9元,三类地区为5.0元。 全省具体地区类别划分标准如下:南京市区(含江宁区)为一类,其余县区二类;无锡、苏州全市为一类;常州市区为一类,其余县区二类;镇江市区、丹阳市、扬中市为二类,其余县区三类;南通海门为一类,市区、启东市、通州市二类、其余县区三类;盐城市区、大丰市、东台市为二类,其余县区三类;徐州、连云港、淮安、扬州四市市区为二类,其余县区三类;宿迁全市为三类。 据了解,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近些年上调额度最高的一次,省劳动保障厅专家解释,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综合考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增加、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全省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今年以来,以猪肉为代表的物价明显上涨,给居民尤其是低收入家庭的生活增加了压力,同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由每月最低1048元上调到1189元,这些都是此次最低工资标准上调的原因。 省劳动保障厅专家提醒,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等于最低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规定,确保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月工资,在剔除加班加点的工资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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